吉林修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浏览次数:580  发布日期:2009-02-24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记者祁冬报道,吉林省人大常委正在对现行的《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日前已经结束网上公示阶段,预计年内公布实施。《修订草案》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处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修订草案》按地质灾害按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修订草案》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有义务举报。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修订草案》提出,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渎职行为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0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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