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巩固和扩大 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58号浏览次数:572 发布日期:2010-05-05 分类:综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自2009年3月开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以下简称“大讨论”)以来,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查找梳理问题,积极探索破解之策,形成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基本思路框架和一批创新机制、加快突破的宝贵经验,开展矿政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标准全面清理与“立、改、废”,制订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初步方案,明确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方向、路径和保障条件,出台加强行业服务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启动全国地质找矿行动计划。这次“大讨论”是全系统、全行业的一次思想大解放、改革大探索、工作大部署、发展大推动,必将对加快我国地质找矿工作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为巩固和扩大“大讨论”成果,不断增强地质找矿工作的资源保障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解放思想,持续探索创新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进一步克服安于现状不想改革、畏首畏尾不敢改革、视野狭窄不会改革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观念,勇于革思想的命、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勇于突破既有工作和管理模式的禁锢,勇于克服自我封闭、自我循环、怨天尤人、小进则满、小富即安的思想观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大胆探索地质找矿工作又好又快科学发展道路。对制约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解放思想,持续探索创新,在实践中找答案求共识,不断推进业务管理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加强总结提炼规范,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实践的经验,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形成长效机制。 二、坚定“两个共识”,不断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 坚持以“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为新机制的核心,坚持以“泥河模式”、“嵩县模式”和新疆“358项目”、青藏专项等为新机制框架的具体体现。以这“两个共识”为基本思路框架,统筹谋划全国地质找矿工作,依托“地质矿产保障工程”、“海洋地质保障工程”、“全国油气资源战略调查”等中央财政重大地质专项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按照“三年见成效,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年重塑地质找矿新格局”的总体要求,部署实施全国统一的地质找矿行动,通过工作的总体安排明确各类工作分工和定位,通过工作总体部署和实施理顺各种经济关系,为地质找矿工作营造良好制度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和企业矿产勘查市场主体的作用。按照公益性地质工作引领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跟进拓展,地勘专业技术优势与矿业企业资金管理优势互补,统筹部署、协调推进、集团施工、快速评价的工作思路,在重点成矿区带和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进整装勘查的实施。 部机关相关司局会同中国地质调查局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制订全国统一的地质找矿行动计划,对各项地质找矿工作做出全面安排。各地、各单位要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在实践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构建有利于促进地质找矿突破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深化“三个探索”,加快实现找矿突破 进一步探索完善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定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要求,公益性地质调查主要定位于基础性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极少量对地质找矿有重大意义的地质矿产问题,可以做延伸攻关。在推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准确理解和把握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定位,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矿产勘查降低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在实践中深入探索完善推动公益性地质工作方式的转变,使成果真正服务于全社会。 进一步探索完善地质勘查基金的定位与工作衔接。地质勘查基金必须充分发挥降低风险和政策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在公益性与商业性工作之间的衔接纽带作用,避免与社会资金争抢矿产勘查市场。同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和项目安排上的关系,发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对地方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要深入研究地质勘查基金对市场的调控方式,充分调动地勘单位积极性,保障矿产勘查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快地质找矿突破。 进一步探索完善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和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密切配合。深入分析地质找矿、矿业权管理与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通过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设计,促进勘查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地勘单位向矿产勘查市场主体转变,形成生动、充满内在活力的地质找矿新局面。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增强矿产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和优化矿业权一级市场管理,显现和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逐步建立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强化勘查实施方案、勘查资质和资金能力审查,探索建立勘查合同管理制度和区块退出机制,防止圈而不探,打击以采代探。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核查与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夯实矿政管理基础,构建探、采、储、查统一监管平台和矿业权信息发布平台。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矿产资源督察员制度、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年度检查以及“以奖代补”等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与相互联动,多管齐下,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法》修改和地质矿产管理制度“立、改、废”,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 五、建立有效机制,加强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坚持推进重大地质问题攻关以及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在基础性地质科研立项中引入由地勘单位和科研院所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促进基础研究工作与地质找矿工作的紧密结合;做好地层古生物、构造地质、岩石学、矿物学、矿床学等基础学科的顶层设计,健全完善基础地质研究工作体系;尽快建立研究机构、大学和有关企业共同组成的地质勘查技术研发战略联盟,大力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勘查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创新地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地质找矿服务的思路和措施,更好地利用国外的先进理念、技术方法推进地质科技创新。 坚持依托大专项、大成果培养领军和骨干人才。立足长远,科学谋划,构建地质专业人才培养新机制。在重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重视中青年技术人员培养,使领军人才在实践中脱颖而出;大力促进用人单位与有关院校交流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地质专业课程的实用性和基础技能培养,建立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的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成果考核评估体系,鼓励加强基础性研究工作,鼓励技术方法创新,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合作;进一步改善地质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现有单位为基础,完善队伍结构,充实专业力量,加快建成一支高素质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具体需要,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公益性队伍建设方案,加强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建设和指导。中国地质调查局要继续探索建立地方公益性队伍能力建设评估制度,密切项目联系,加强业务指导。 六、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 积极拓展地质工作新领域,延长工作链,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地质调查研究。推进部省合作,共同开展全国主要城市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重要地热田勘查评价和干热岩开发示范研究。结合国土规划和国家区域发展规划,大力推进重要经济区、城市群、海岸带和重大工程建设区的综合地质调查,继续做好农业地质、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工作,加强跟进服务。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探索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集中资金开展重大示范工程。大力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建立完善以制度建设和信息技术发展为重点的地学资料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 七、强化服务管理,推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 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建立注册地质师制度,强化地质勘查个人执业法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开展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保障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为建立风险勘查市场奠定基础。进一步探索行业服务的有效措施和途径,推进地质勘查行业规范和标准的“立、改、废”。完善境外矿产勘查开发信息服务系统,为地勘单位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体系。 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坚定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地勘行业改革发展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提炼、推介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对已有成功经验的研究总结,形成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加强重大共性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着力破解难题,为地勘行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和促进国有地勘单位以市场为取向健康发展。地勘单位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主体。 八、落实目标责任,推进“大讨论”走向深入 继续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地质工作改革方向和发展思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推进思想观念、管理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结合部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部机关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巩固和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工作安排》(见附件)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纳入年度考核目标,按时完成本司局、本单位负责的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参照部机关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大讨论”成果的转化。 巩固和扩大“大讨论”成果是全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各地、各单位要狠抓落实,积极推进,使“大讨论”成果转化成为制度和行动,不断促进地质找矿工作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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