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矿山地质环境 撑起法律保护伞

浏览次数:482  发布日期:2010-08-12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7月22日《地质勘查导报》报道,山西太原市拟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草案)》,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不能不引发读者诸多思考。    提起山西,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煤,却不知山西在采煤的同时,也使得河山尽破碎!各种各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仅使热火朝天的矿业事业蒙上了“阴影”,也把国家主管地质环境的政府要员的心揪得很疼。地质环境保护与破坏,就如同一道难解的方程式,摆在了人们的面前,迫使人们不得不从更深层次去考虑解决路径。    那究竟是什么造成了地质环境现在的“悲惨”面目呢?笔者认为,是其自身体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治理地质灾害的现有制度是采取项目审批的形式,这不仅可能会贻误治理地质灾害的时机,还可能在掌握项目审批大权的部门产生寻租行为,从而导致有限的治理资金的不合理分配,最终制约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项目审批这一形式阻碍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表象下,归根结底是源于资金渠道的不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因工程建设等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而关于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也明确提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所谓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为确保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的一种强制而有效的手段。保证金提取后,不作为政府财政收入,而是直接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当采矿权人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时,可直接转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管理。同时,考虑到矿山企业的资金周转等问题,采用治理好一部分返还一部分保证金的方式,这样既能维护矿山企业的利益,又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而非先开采、后治理。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是我们孰知的,但是不明确资金的来源渠道,这一原则就如同空中楼阁,很难产生真正的效果。“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是把矿山企业推到了治灾主角的位置,而矿山企业的发展规律是越进入矿山生产晚期获利的能力就越低,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矿山企业很难从始至终地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正是因为矿山一旦进入到引发大面积地质灾害的晚期生产阶段,无法抽出大量的资金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才导致了矿业经济发展与地质环境恶化这对“孪生姐妹”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疏导治理资金的渠道,广纳资金,以确保良好的矿山地质环境。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环境治理,投入了大量资金,也取得了很多成效。但治理地质灾害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不是地方财力、百姓纳税可以承受的,要想获取足够的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必须加大采矿者的采矿成本,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切实落实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出一条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新路子,努力形成政府资金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治理的新机制,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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