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四项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浏览次数:583  发布日期:2012-06-04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1年7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此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并划分出禁止开采区五处,即:主要交通干线及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城区禁止开采区;土默特左旗哈素海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和林格尔县白二爷沙坝禁止开采区;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古长城保护区禁止开采区;清水河县黄河沿岸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一处,即:大青山生态保护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划定不但考虑了矿产资源与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考虑了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而扎实的基础。

二是严格落实招投标各项规定,确保治理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公平。为确保工程质量,我们严格落实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一次性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在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管理科的监督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所有项目统一在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进行了开标和评标工作。使我市的开评标工作,做到了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严格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为在资金的使用上,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按国土厅批复的设计书支付可研费、设计勘查费,按中标金额订立施工合同。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核定工程量,依施工合同付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核管理的通知》(呼政建一[2007]7号),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价结算,最终结余返还。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把质量第一贯彻到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重点把握五个环节:一是技术交底。开工前请设计单位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讲质量目标,研究施工方法,验收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二是工程样板。对相同分项工程,采取走出去观摩请进来施工,便于考核施工质量;三是旁站监理。监理合同明确规定本监理为旁站监理,跟踪巡查;四是工序控制。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五联合检查。由国土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辖区国土局、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对不符合设计的施工予以纠正。验收合格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保修期,保修期无缺陷,返还质保金,从而使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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