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相互支撑的生态补偿体系

浏览次数:460  发布日期:2006-11-09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庾莉萍目前,理论界对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即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广义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不仅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即通过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目的。由于生态保护者一般不能从市场上自动获得经济效益和补偿,生态保护受益区的经济发展又未考虑应承担的环境成本,导致“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和环境。现有的生态补偿存在诸多问题补偿政策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真正的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政策,虽然涉及这一内容的相关政策已经有10余项,如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矿产资源税及补偿费等。税费机制不合理。以煤炭行业为例。当前,我国煤炭企业的主要税费有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些税费难以解决煤炭开采补偿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资源税列入一般性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解决级差收入问题。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等方面的支出。由于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支出压力大,难以从其他方面筹集资金用于资源环境保护,更不用说拿出资金用于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结构转性等。过于依赖国家财政。现在的补偿基本上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不但没有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许多地方产生的依赖思想。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立法建设。目前当务之急是以立法的形式,将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加大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多渠道融资。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约束力不强,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实现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中央财政用于退耕还林、土地复垦、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方面的支付金额应该说是巨大的,只是,这些补偿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构成一个相互支撑的补偿体系。管理成本趋高补偿往往难以到位,投入效果被打了折扣。生态保护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贴,要建立补偿制度,健全补偿途径,完善补偿网络。在这个制度下,对外商、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社会投资要采取积极鼓励和优惠的配套政策,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发展专项基金。建议建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由政府划拨出一定的专款来保证生态建设。同时,把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赔偿以及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都纳入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由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2006.10.25,中国国土资源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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