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暂缓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浏览次数:599  发布日期:2015-05-05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经辽宁省政府同意,该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联合发文部署全省暂缓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年。 据悉,辽宁省出台该项暂缓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政策,是为进一步缓解该省矿山企业资金紧缺问题,努力维持矿山生产,稳定矿业人员就业,实现全省经济稳中求进的目标。 据了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缓缴期间,符合缓缴条件的矿山企业的保证金收缴情况不再作为办理矿业权许可手续的前置条件。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备案的矿山企业、未按年度治理设计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均不列入暂缓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对象和范围。同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严格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此外,该省还将进一步修订完善《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标准科学合理,返还程序更加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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