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治理采煤塌陷地可支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浏览次数:534  发布日期:2017-09-15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运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推进采煤塌陷地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知》,明确具备治理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以申请支取保证金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或委托当地政府利用保证金代为进行治理,盘活存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积极推动运用保证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山东省是煤炭资源大省,因采煤产生的大面积塌陷地,严重制约了采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全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存在推进缓慢、治理资金闲置等问题,截至2016年底,9市煤炭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存已达45亿余元,仅有2市返还1.54亿元,只占收缴金额的3.3%,大量保证金长期闲置,未能发挥作用。此次出台的通知,降低了保证金使用门槛,为盘活结存的、长期闲置的45亿余元保证金提供了政策依据。  山东省要求,煤矿企业应按规定编制采煤塌陷地治理工程设计,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出治理书面承诺,申请提前支取保证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保证金提前支取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提取条件的,允许企业按照治理工程设计确定的治理费用一次性支取保证金,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部分履行或完全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的煤矿企业,可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当地政府代为进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保证金相应转为政府治理费用。因倒闭、破产或者停办、关闭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或治理未达标的,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直接将上述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转为政府治理费用。  山东省规定,省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进行奖补;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将矿山企业治理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对未按设计进行治理、违规使用保证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具备治理条件但未积极利用保证金开展采煤塌陷地治理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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