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建议:建立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浏览次数:534 发布日期:2007-03-27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记者刘晓星报道,针对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因资源开发而引发的生态问题,民革中央建议建立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民革中央经过调研认为,目前在我国民族地区在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补偿难。现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是依据1993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的。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标准是依据1994年国家出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按1%的征收率来执行的,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同时,资源开采企业上缴资源地的税收少;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政策落实难。 民革中央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建立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提案》中建议,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资源开发新机制。一是建立资源税税种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和水、森林等可再生资源列入征收范围;二是适当提高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三是尽快形成市场决定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 同时,在资源开发中照顾当地群众利益,尽快建立资源开采企业对开采地环境破坏补偿机制。应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资源开发审批管理,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投入及保障机制,对生态脆弱地区且财政困难的民族地区加大生态保护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应增加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入。资源开发大企业应在受益中按适当比例支付给地方,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2007.3.13,中国环境报,1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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