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开矿先缴治理环境保证金

浏览次数:501  发布日期:2007-08-28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海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1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凭保证金缴存凭据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其本金及利息均属于采矿权人所有,由采矿权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账户存储,由银行托管,专款专用。采矿权人凭缴存凭据办理矿山年检。

《规定》要求,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开采方法,避免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等。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应预置矿山安全矿柱、人工预防设施或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防止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或地面开裂。

《规定》强调,采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及水源枯竭,以免引发地质灾害。

《规定》明确,采矿权人应按要求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对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平整或改造整理等,恢复至适宜耕作、林木及植物生长、水产养殖等可供利用的状态;采矿活动中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等不能作其他利用的,实行封闭或回填;采矿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经治理后种草植树进行生态修复;已采区域通过治理,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或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隐患。

(侯小健    甜)(2007.8.11,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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