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行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浏览次数:531 发布日期:2004-11-1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保证金不得低于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的实际费用今后,凡在海南省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含现有矿山及新发证的矿山企业),采矿前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矿山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这是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于近日出台的规定。该厅还就如何加强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工作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求,海南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协商签订《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恢复协议书》,落实有关措施和矿山地复垦及环境恢复保证金。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应不低于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的实际费用,并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确定的矿山复垦工作量等有关内容,由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矿山企业所有,由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共同帐户”存储,共同监管,专款专用。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恢复工作,须按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规定的措施、方案进行矿山复垦恢复,最终完成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确定,小型和大中型矿山分别应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两个月和6个月内完成。 (侯小健 陈祖洪)(10285-K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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