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

浏览次数:664  发布日期:2007-07-20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恢复治理经费超过保证金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该制度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该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可按治理进度申请使用已缴纳的保证金。采矿权人完成治理工作后,应向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金额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及其利息不予返还,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恢复治理经费超过保证金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罗 锜)(2007.7.9,中国国土资源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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