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将出台浏览次数:509 发布日期:2007-10-17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向水体排放砷、铬等剧毒废渣将受重罚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将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记者 张金萍)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布。《草案》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规定,水污染是指将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可能对水体产生的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此外,国家将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国家还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将定期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石棉、水泥、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草案》规定,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草案》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将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2007.9.29,地质勘查导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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