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浏览次数:506 发布日期:2008-04-03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宗 禾目前,我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形势非常严峻,局面亟待改变。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这次修改的关键。明显加在地方政府责任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不是监管部门决定的,多半是地方政府决定的。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施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新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新法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不定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和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追加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从根源上看,水污染损害都是由排放单位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源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法还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将受重罚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新法还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2008.3.21,中国国土资源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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