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起步浏览次数:609 发布日期:2008-01-17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记者赵黎明报道,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起,采矿权人在该省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先缴存保证金。《办法》要求,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采矿登记机关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将保证金存人保证金账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保证金,其中10年以下的,首次缴存的数额不低于应缴存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的数额不低于应缴存总额的20%;余款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许可年限届满前1年全部缴足。针对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办法》也有规定,采矿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缴存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采矿登记机关申请核定缴存保证金数额,并缴存保证金。 (2008.1.10,地质勘查导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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