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去年征缴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9000万浏览次数:598 发布日期:2015-01-04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截至2014年12月底,河南省禹州市累计征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9100余万元,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矿山企业中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门印发了《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储标准的通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和相关业务股(室)协调配合,引导和督促采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核定提取标准,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前,采矿权人须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提标准》,根据实际“吨原矿石产量”,按月计提存保证金并计入成本。凡未按期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其采矿权年检时认定为不合格,同时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提高了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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