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须先过环境代价核算关

浏览次数:586  发布日期:2008-09-11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冯春涛矿产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问题仍十分严重,有必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进行梳理,建立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以利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下面刊登的这篇文章,分析了构成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要素的基本条件,阐述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对我们不无启迪。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内容构成的基本条件以建立地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为指导思想构成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的要素必须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强化地质环境法治体制、建立地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为指导思想。本着夯实地质环境管理支撑体系的目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调控和优化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和城镇发展布局,从而完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准入条件,进一步遏制开发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力促“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彻底转变,加快解决我国地质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切实保障人居环境长久美好与和谐安全。准入制度的设计充分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环境管理优势的发挥地质环境是水环境、土壤环境、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基础,地质环境保护与否将大大影响其他环境保护的效果。地质环境组成、结构和功能独特而复杂,目前,以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体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既没有涵盖地质环境,也没有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很难对地质环境保护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在今后的国土资源开发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充分认识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创新机制,以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为契机,充分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优势,提高部门协调协作效率,形成有利于水环境、土壤环境、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地质环境基础。地质环境准入制度的设计要确保地质环境管理全面到位地质环境准入制度的基本要素要确保地质环境管理全面到位,促进建立反应及时、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地质环境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地质环境保护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环境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全面治理,尽快形成地质环境友好型的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城市发展新局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体系构成内容将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经门槛国土资源部应将矿山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申领采矿许可证的必经门槛,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相应资质的核算机构编制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矿山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矿山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权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低于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而且有控制和降低环境代价的切实方案,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从各地相继开展的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保证金收缴的额度是否足以保证用于矿山环境损害的恢复缺乏衡量的尺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推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作为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之一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同时,可依据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制度中设置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代价核算及代价控制报告书中的环境代价核算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采矿权人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履行降低环境代价与治理环境义务的保证。对于未缴纳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将是否足额缴纳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前的准人门槛之一。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进一步明确建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其作为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之一,是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有效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对新建矿山设置了环境准入制度,同时对一些老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主要有:只重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忽略环境影响预测评价,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延续工作缺少动态化;由于环评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缺少协调,环评单位难以得到可靠的矿山生产资料、环境资料,致使这一调查分析工作不能很好地进行;评价内容单一,缺乏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缺乏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发展战略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总是在发展战略和政策实施以后,才开始对矿山建设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而不是在决策过程中对发展战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相关的替代方案和环境影响。鉴于这些问题,有必要对评价的内容进行修正:一是对矿山生态影响评价,并预测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等。二是对矿山开发、生产阶段的各个环节的评价,做到矿山开采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三是对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四是提出环境保护建议和具体的治理措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准入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工作日的,在于根据矿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分析地质灾害对矿区的危害性,评估矿区建设项目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结论。通过分析地质灾害与建设项目相互间的影响,指出地质灾害对矿区建设项目的潜在威胁,对矿区建设项目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以此作为判别矿产资源是否开采的准入条件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权申请之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采矿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的必备报件之一。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要分期分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必备报件之一。地质环境风险评价准入制度地质环境风险评价准入制度就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活动容易引发难恢复、难治理的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的特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建立地质环境风险评价准入制度,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地质环境风险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积极防控地质环境风险。各开发、建设责任主体在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必须制定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要落实地质环境风险管理的人员、责任、应对措施、资金、设备、程序和工作机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各开发、建设主体要对地质环境风险源和风险进行认真识别、科学分析,对各种地质环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治理,当发现地质环境风险管理预案没有考虑到的重大意外地质环境事故或者苗头,应及时向当地国上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商请有关专家进行诊断,调整风险控制和治理措施,情况严重时,可以决定撤销在风险地质环境体上的开发、建设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在开发、建设完成后,要按自然规律恢复地质环境功能。对于没有建立地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开发、建设活动责任主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其停工改正。(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08.8.29,中国国土资源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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