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浏览次数:586 发布日期:2011-09-23 分类:防灾减灾新增“地灾应急”和“地灾避让搬迁”等内容 9月20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召开,审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这是十年来,该省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增加了“地质灾害应急”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两个章节以及隐患点治理内容,将极大增强地质灾害的预防能力。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0年9月27日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十年的执行,部分条款已与国家新制定出台的行政法规不相适应。 此次《条例》增加了“地质灾害应急”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两个章节。针对该省自然保护区和输电、输油(气)设施比较多,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部分正在逐步开发的实际情况,《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和输电输油(气)设施也列为防护重点,增加了为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防护重点。 在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组织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交通干线和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单位,以及大型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管理机构也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监测。 为解决实施避让搬迁的资金问题,不给企业和政府增加经济负担,《条例》规定,对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确需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从地质灾害治理费用中支出。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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