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浏览次数:485 发布日期:2013-08-05 分类:防灾减灾 7月31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获表决通过,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新规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今后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挖沙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否则,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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