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工程建设先过地灾危险性评估关

浏览次数:533  发布日期:2013-09-30  分类:防灾减灾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广西贵港市规定在地灾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前,必须对其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未进行该项评估或经评估认定不合格的,均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或开工建设。

    在地灾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立项阶段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并将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已进行过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等新增工程建设的,应对新增部分进行单独评估;评估备案后的规划区新增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区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重新对规划区进行评估;对没有进行评估,就已经修建的工程,补做评估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地灾危险性评估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不同等级的评估必须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并获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开展。评估机构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建设中、建成后引发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并由此引发地灾或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灾的责任单位实施有效防治。评估成果报告实行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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