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要依规预提环境治理保证金

浏览次数:565  发布日期:2006-07-0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财政部国土资源环保总局规定记者张晏报道,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提出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新规定,今后矿山企业要依规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了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通知强调,该项资金要“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款专用”。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要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治理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事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应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2006.6.13《地质勘查导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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