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划定地下水禁采区

浏览次数:545  发布日期:2007-05-14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湖北省人民政府近日以鄂政函[2007]54号文件批准了《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区划》。《区划》以湖北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为基础,划定超采区15处、禁采区3处,涉及武汉、襄樊、荆州、咸宁、孝感等5市,总面积129.1平方千米,其中禁采区面积11.3平方千米。《区划》提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下水超采区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监督管理。对地下水禁采区,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禁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限期封闭。此次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将对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和减轻因地下水开采造成的环境地质灾害,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曾 禾)(2007.4.28,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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